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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水果“被进口”,需要担责吗?平阴法院这么判……

信息来源:eoofoo.com   时间: 2023-03-17  浏览次数:8

  网上买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

  到货后却发现是国产荔枝

  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一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原告温某因生活所需在被告余某开设的淘宝商铺购买荔枝10斤,价款2288元,当月25日完成交货。根据余某商铺中对商品的描述,案涉荔枝为“澳洲新鲜荔枝…”,产地:澳大利亚,包装方式:食用农产品,余某商铺服务人员在与温某聊天记录中声称冬季售卖的荔枝为澳洲进口荔枝。但在荔枝到货食用时,温某发现所购商品包装均没有中文标识,且余某销售的澳洲进口荔枝,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名录中,亦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应属我国禁止进口、销售的水果。温某遂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余某辩称,其卖给温某的荔枝系其在农贸市场购买的国产荔枝,并不是进口荔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家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进行销售。但余某在淘宝店铺售卖荔枝过程中,将售卖的国产荔枝描述为澳大利亚进口荔枝,其行为存在欺诈。故法院认为余某应当支付温某三倍价款的赔偿即6864元。又因温某已将所购买的荔枝全部进行了消费,已不能退还货物,故温某主张的退还货款2288元,依法不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十倍赔偿的条件是,经营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案涉荔枝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温某也予以认可,且荔枝为初级农产品,中间不存在加工制作环节,即便余某将国产荔枝按进口荔枝售卖,也不影响荔枝本身的质量。综上,法院认为温某关于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 刘文君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进口水果已成为餐桌上的常客。由于进口水果售价较高,部分商家以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以此获利的问题屡见不鲜。作为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其作为销售者有能力也有义务甄别、检验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销售不合格产品,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更难逃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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